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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12 13:29: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深入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进展情况,分析当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及存在的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全面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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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农业厅(局、办、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09]21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开展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深入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进展情况,分析当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及存在的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全面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二、督查主要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21号文件精神进展情况;各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现状、经费来源、支出标准和范围等;各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账户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情况未定期公示等问题;各地保障村级组织运转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政策建议。

  三、督查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督查工作采取县乡全面自查、省级抽查与中央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0年9月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县乡全面自查阶段(9月15日-30日)。

  各省级农村综合改革、组织、民政、农业部门要按照专项督查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县乡政府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全面自查工作。要从制度政策落实、资金下达拨付、支出标准范围、是否定期公示等环节,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暂时有困难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二)省级抽查阶段(10月8日-20日)。

  各省级农村综合改革、组织、民政、农业部门要根据县乡自查情况,组成省级检查组,选择至少6-8个县、每个县4个村开展专项检查,并结合县乡全面自查情况形成检查分析报告,汇总填报相关表格,于10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中央重点督查阶段(10月21日-11月5日)。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农业部根据各地抽查情况,组成4个督查组,选择8个省份开展专项督查。每个省份至少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每个县抽取4个村。专项督查省、县、村名单由各督查组确定。

  (四)整改总结阶段(11月6日-15日)。

  各地要根据自查情况和专项督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专项督查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要与省里交换意见,并将督查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地和各专项督查组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督查工作,适时上报专项督查工作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组织、民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专项督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上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扣减其补助资金。有关督查情况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农 业 部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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