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更新时间:2013-03-15 08: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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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佛山市贯彻落实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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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定的通知》
各区财政(财税)局,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组织、企业诚信体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帐;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整改,责令从事会计工作的无证人员必须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不按规定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区财政部门请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执行。
佛山市财政局
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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