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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讲义第八章1

更新时间:2013-03-18 12:52: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税务管理的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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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掌握)

  包括:设立税务登记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情形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法成立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了解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15日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例题3?单选题】对于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对于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熟悉) 情形处理措施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不办理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掌握)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情形要求

  (1)一般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或扣缴税款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了解)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1.会计凭证的管理(1)原始凭证按照取得渠道的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了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内容。

  (2)记账凭证(又称为分录凭证、记账凭单)按照记账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了解对记账凭证的要求。

  2.税收凭证的管理完税凭证类税收凭证通常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发和管理,只有一部分采用"三自"纳税交款方式的单位,可以自行填制缴款书等税收凭证。

  综合凭证类

  三、发票管理

  发票根据其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管理的内容(掌握)

  1.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经税务机关授权,领取《发票准印证》,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该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第一,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

  第二,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第三,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第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第五,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第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①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②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 销售方式发票开具时间

  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交款提货收到货款的当天

  赊销、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除第四项外,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④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发票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取得发票的管理

  注意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

  4.发票保管与缴销的管理

  (1)发票保管的管理

  第一,入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二,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第三,旧发票存根按规定期限保存,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2)发票缴销的管理

  (二)发票检查(了解)

  1.发票检查的基本内容

  (1)普通发票检查的内容

  检查自用发票的印制是否有完备的手续;

  检查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和使用发票;

  检查是否设置发票管理账簿,是否按规定保管和缴销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内容

  侧重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发票检查的方法

  (1)对照检查法:与有关单证、帐表对照检查

  (2)票面逻辑推理法

  (3)顺向检查法

  (4)逆向检查法

  (5)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一般方法

  ①鉴别真伪;②逻辑审核;③就地调查;④交叉传递;⑤双重稽核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熟悉)

  1.纳税人

  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了解)

  1.纳税申报表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掌握)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熟悉)

  1.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

  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的范围

  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延期申报的条件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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