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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复习资料: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3-03-19 14:0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小编分享201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试复习资料:工伤保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点击查看: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预习:需要与动机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掌握: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叫职业伤害保险,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掌握: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一)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原则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

  掌握:工伤认定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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