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现就规范银行业发票开具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在直接扣除或以现金方式收取各类服务费用时,不论储户是否主动索取,一律主动开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以银行内部收据代替发票。
二、各级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并报送各商业银行使用发票计划,各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发票发放到各商业网点,确保各银行网点发票的正常开具和使用。
三、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银行业发票开具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拒开发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