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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3-03-28 16:48: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0〕55号)悉。经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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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物价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0〕55号)悉。经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函复如下:

  一、属于独栋、双拼、联体等独户所有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十五条中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是指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业主住宅附属地面花园没有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则不应收取物业服务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花园绿化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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