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事项通知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1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将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进行,现就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本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应是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10年、2011年或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二、评审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2013年)”,根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录入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材料。
(三)各单位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行政管理人员与老师组成的推荐小组,负责推荐参评人选。推荐小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及相关高级资格的老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推荐申报。
(四)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高师考试合格时间、工作业绩、理论研究成果等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
(五)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六)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材料清单,并且需同时提供每位申报人员的电子申报数据,审计署所属单位可通过远程站发送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职称处”,其他单位可发电子邮件至education@audit.gov.cn。
(七)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申报材料
(一)《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为原件(均需贴照片)。
(二)《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1份。
(三)《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如属再次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工作报告》、《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成果简表》和《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理论研究成果简表》,各一式1份。
(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五)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六)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BFT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或免试证明。外语参评条件参见《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审人教字〔2007〕101号)。
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申报人员符合各部委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免试公函1份。
(八)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同时报送电子版。
(十)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证明。
(十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主审情况简表及相关依据复印件。简表格式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
(十二)发表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目录简表。简表格式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
(十三)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情况表》1份。推荐表格式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
(十四)电子申报数据1份。包括评审申报软件数据包和相关简表电子版。
(十五)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及本人工作职责简要介绍1份。
上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和(三)、(十一)、(十二)项简表均需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材料时间:2013年5月10日至20日。
(二)报送材料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830)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职称处(审计署机关办公楼411室)
联 系 人:田 勇
联系电话:(010)68301481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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