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贵州省建筑市场资质动态核查方案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贵州省建筑市场资质动态核查方案
贵州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促使企业保持资质许可条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核查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顺利开展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我厅成立核查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宏文
副组长:毛方益 周世玲 叶华盛
组员由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勘察设计管理处等处室(中心)相关人员以及有关老师组成。
二、核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相关企业资质标准等。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企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标准,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二)核查企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注册人员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核查企业管理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核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到位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企业教育培训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抽查企业一个在建项目,检查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2.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核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到位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企业一个在建项目,检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主要核查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等。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核查出具的试验报告、检测仪器和设备状况、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等。
5.勘察设计企业主要核查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方式
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和约谈方式。
(一)被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照资质条件和核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我厅政务中心相应窗口进行资料核查。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省外入黔企业只进行实地核查,不报送相关资料,但应对照核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便于核查组实地核查。
(二)资料核查结束后,我厅将分为3个小组于2010年1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第一小组组长:毛方益。第二小组组长:周世玲;第三小组组长:叶华盛;小组成员由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等有关工作人员和老师组成。第一小组负责核查企业注册所在地为贵州省和贵阳市的企业;第二小组负责核查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地区和毕节地区;第三小组负责核查安顺市、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和遵义市。
(三)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小组根据企业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了解有关情况,通报核查结论。
五、核查对象
1.2009年以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包括非生产性事故)的企业。
2.新申请成立或资质升级的企业。
3.有投诉或举报,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变更频繁的企业。
5.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一年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其他需要核查或随机抽取的企业。
六、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各地、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并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应当予以整改,确保达到资质条件,积极配合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准备相关资料,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人员不到场的,视为没有相关资料或人员。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视为核查不合格。请有关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本局所核发资质的企业,厅政务中心负责通知我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核发资质的企业。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由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负责通知。
(二)实地核查。各核查小组在核查前应当认真学习和准备相关标准规定,制定相应核查表格。核查时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核查,不得漏查,也不得增设标准以外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条件。每家企业核查结束后,应当召开小组成员会议认定核查情况和作出核查结论,并对核查情况和核查结论予以当场反馈给受核查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无异议后,双方予以签字认可存档,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
(三)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不收回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其资质。
2.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收回其资质证书,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合格的,发回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其资质。
3.省外入黔企业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予以撤回分支机构备案。
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我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函告责令处理。
对在核查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执业标准的,按程序撤回资格许可。
(四)核查小组实地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时,一并对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市(州、地)准备本单位许可的企业名单一览表和申报资料,以备核查组抽查。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结果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