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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3-29 13:59: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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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四单位2010年10月1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十区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政策。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购房家庭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二、限购时限内,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三、商品住房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在广州市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还须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提供相关资料。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四、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纳入限购政策范围,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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