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010年中央提高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标准和补助标准,并对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作出明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25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配套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十一条资金筹措政策调整为“农村饮水安全主体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60%和80%(享受西部政策县),省级承担地方配套投资的5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受益农户不再承担主体工程配套投资,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等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调整后的资金筹措政策自2010年1月1日执行,原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