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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3-04-08 14:38: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小编分享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相关资料,仅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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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关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 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劳动用工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资奖金分配权。

  2) 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

  2.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容

  1.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体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原则,政府、用人单位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2.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3.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内容:

  1) 首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坚持平等原则,互惠互利、互谅互让,通过直接协商谈判、缔结契约等方式,建立和调整相互问的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

  2) 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起调节和干预作用,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3) 我国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企业中的职代会也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4) 用人单位组织是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

  5)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职能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等

  三、集体协商的6个特征

  1.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

  1) 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企业团体是指企业(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

  2. 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主要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

  3. 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 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 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 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四、集体合同的特征

  1. 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2.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 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 此劳动合同,除应当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3.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4. 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劳务派遣协议

  1. 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 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七、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 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 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八、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无同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似岗位确定)

  2.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动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预期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得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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