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继续开展全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动态更新”)。为指导开展全省动态更新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2007年青海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时点。调查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2010年度动态更新对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对象分别开展调查。
1.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各地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个别县(区、行委)无重点调查企业的,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各地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补充筛选:
(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
①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
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区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我省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的最低值,或危险废物≥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留原则:
①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水力发电、土砂石开采业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种植业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区域内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面积;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鱼、虾、贝、蟹等人工养殖水产品的产量,及网箱养殖的产量和面积等;畜禽养殖业的调查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的畜禽养殖总量(即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发表调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调查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周期、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等。
3.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基本调查单位为州(地、市);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按州(地、市)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三)调查内容。调查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四)调查方法
1.工业污染源采取对重点调查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农业污染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个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由县(区、行委)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3.城镇生活污染源以州(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调查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全面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0年12月)。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名录;组织技术培训;编制工作经费预算,落实人员机构,印发调查表格。
(二)入户调查(2011年1月至3月30日)。组织开展入户调查,调查表填报,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数据库建立。完成各地区更新调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含农业源数据),并报送省环保厅。报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地区总体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污普数据、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等)。其中:2011年1至2月,入户调查、填报调查表,完成县(区、行委)数据审核和调查表录入工作;2011年2至3月,州(地、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动态更新进行技术指导、现场核查和数据审核;2011年3月3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州(地、市)动态更新电子数据库。
(三)数据审核上报。2011年4月,对州(地、市)动态更新工作进行质量抽查、现场核查和数据审核,配合西北督查中心完成省级核查。其中:4月15日前州(地、市)上报动态更新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4月1日至10日进行省级数据集中会审,4月15日前完成省级动态更新电子数据库的上报工作,4月30日前向国家上报动态更新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2010年动态更新数据是“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科学决策和量化管理的重要参考,是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按照省上统一要求,扎扎实实搞好本地区动态更新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为制订和完善全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污染减排规划奠定基础。
(二)明确分工。动态更新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要建立“环保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各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技术支持机构,充实动态更新工作队伍,保持人员稳定,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并对辖区上报数据负责。全省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业务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和验收,并会同统计等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工作。农牧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调查年度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相关指标的数据,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农业源发表调查单位填报工作;统计部门提供辖区调查年度内城镇常住人口、生活用能消耗量(包括能源类型、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公共服务用水总量)等基础资料;公安部门提供以州(地、市)为基本单位机动车保有量及其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财政部门负责动态更新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要积极协调、落实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动态更新工作顺利完成。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动态更新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健全督办、协调机制;要积极主动与农业、财政、统计、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理顺获取及时、准确的数据渠道。
(三)保证质量。省环保厅要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动态更新质量核查细则,指导全省动态更新质量控制工作,对数据质量负总责,开展动态更新数据的联合会审,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统计资料进行整体把关;要组织对全省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核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要严把质量关,对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逐级负责的数据联审制度,县(区、行委)环保部门要重点保证调查范围的完整性,并指导调查对象进行数据填报和自审;州(地、市)环保部门要开展联合会审和现场核查,切实做好对县(区、行委)环保部门的指导。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数据现场核查,要把现场核查的比例作为考核下级环保部门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培训工作,将提高人员素质作为提升数据质量的突破点。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对州(地、市)、县(区、行委)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及重点污染源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保证培训的数量和质量。
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