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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12 08:18: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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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调整方法

  1、招投标工程。

  (1)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方确认的材料价格。

  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第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约定时,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

  ①发包方经过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②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以”A“代表)。

  ③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以下以”B“代表)。

  ④其他。

  第二、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时,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B;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当B②当B>A: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B;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A.

  ③当B=A:基准价=A.

  (2)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当期材料价格。

  可调价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B×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A)/A -合同约定材料的风险幅度值。

  2、非招投标工程。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五、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分担。承包方全部承担该部分风险。投标报价时,承包方应根据市场情况,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

  六、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有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发、承包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合同中未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对造价风险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八、新开工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等进行约定,并对超出约定的有明确的调整条款。

  九、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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