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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更新时间:2013-04-12 08:18: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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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过近10年的发展,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小额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力争2D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要求

  (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市金融办会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分别制定农村“三权”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抵押登记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农委牵头研究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有关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细化推广方案,加大相关业务推广力度。

  (二)明确贷款对象及用途。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三)简化农村“三权”评估及登记程序。

  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抵押物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高于100万元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2.农村“三权”抵押登记机关分别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国土房管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登记费进行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加快贷款审批办理。

  1.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要认真梳理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从调查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5%D10%。

  3.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一是借款人信用评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应资信良好、遵纪守法。二是产业项目效益评估。使用贷款的农业产业项目应有较好效益,保证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三、积极做好有关配套机制建设

  (一)加快确权工作进度。

  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村“三权”优先确权颁证。进一步做好林权改革的各项配套改革工作。

  (二)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一是完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以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中心,加快建设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二是完善和发展农村“三权”资产评估体系,支持和鼓励各区县(自治县)探索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农村“三权”及其他农村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评估需求。

  (三)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

  抓住重庆市作为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契机,扩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保险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积极发展农民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四)加强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全面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司法措施,依法受理和妥善审理、执行有关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加快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一)妥善处置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依托市农业担保公司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

  (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损失进行适当比例补偿。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因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自治县)承担15%(担保公司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可参照执行)。

  (三)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重庆农商行作为全市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要继续发挥好金融支农主力军和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损失按照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进行补偿。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市里统一制作宣传小册子,统一宣传口径,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街头宣传、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举措,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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