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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12 08:37: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安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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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安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对所接纳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水达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监测。

  第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排入城市污水处理收集系统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也可以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污泥等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样检测、计量,相应数据由住建部门存档备查。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对于因设计等原因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在住建部门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建立生产运行日志和严格的取样、检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鉴定和校准,运营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毁、改变或者闲置;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维护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每月向市住建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运营项目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及处置,再生水利用量,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至少保存1年)等。

  第十条 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市住建和环保部门。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建立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启用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市住建和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因进行设备设施改、扩、建或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措施并提前15日报告,征得市住建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须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年度运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等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和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污水处理厂不按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4、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住建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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