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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更新时间:2013-04-17 09:55: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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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通常情况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和会计制度制定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依照本法和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注意和前面第一节的划分口径不同)

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2.会计市场管理――准入、运行、退出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要点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要点二:准入管理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要点一: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要点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要求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方可申请。

  要点三: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即不允许个人承接业务)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要点一: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要点二: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要点三: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方式:(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4. 会计监督检查

  (1)主体:财政部门

  (2)内容:【题型:多选】

  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

  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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