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其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使我出口至台方的产品能够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现将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议》项下设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企业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签证时,必须提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证书以简体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如货品品名等),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四、证书第2栏"生产商",需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若有传真或电子邮件也需列出。如证书填写不下,需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五、证书第8栏填写的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HS编码。
六、ECFA原产地证书不需要企业加盖印章,只需企业申请人签字即可。申请人应将签证机构签发的证书正本递交台方海关,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
七、《协议》对原产地证书的续页格式做了严格规定,填写规则亦同正本。续页也须填写同一证书编号,同时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一页,也需标明"第1页,共1页"。
八、如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微小含量"或是"可互换材料"条款,则需要在证书第12栏相应的填写"ACU" 、"DMI"或者"FG"。
九、根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第二条第四款,企业可以签发"补发"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申请企业同时需要提交提单复印件。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议》项下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需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对于1月1日前起运(包括1月1日后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不可以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北京地区企业在申请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时如有问题,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产地证科联系。
联系电话:87625910 58648306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