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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答疑精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更新时间:2013-04-28 10:12: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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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答疑精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问:债权人会议是怎样组成?

答: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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