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把握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7号)及《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的有关要求,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为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开展的采购活动,都应纳入信息统计范围,进行统计汇总。编报单位除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还包括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范围除财政性资金,还包括自有资金。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对工程采购,其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的总称,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总结,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我省政府采购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对信息统计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到言之有物、分析透彻,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科学的数字依据。各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报表分析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检查指导。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搞好配合,合力完成信息统计与报表分析工作。
三、逐级汇总,严格考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仍沿用原有的逐级上报汇总信息统计报表的工作模式。即:由县(市)采购办上报到市(地)采购办,再由市(地)政府采购办汇总上报到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办将继续对各市(地)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报告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