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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更新时间:2013-05-02 17:36: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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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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