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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5-02 10:18: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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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或协调机构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刚性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并将配建制度推广至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倾斜;鼓励市、县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生活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 

  (六)确保用地供应。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障,按需供应,应保尽保”的土地供应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七)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 3月底前项目落地,4月进入招标投标阶段,6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八)确保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批准、复核和审批等程序和制度,重点抓好公示环节,确保分配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群众。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报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九)落实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预征率征收,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不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名单及时通报同级地税部门。 

  (十一)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的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此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地税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 

  (十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的信贷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可结合四川各城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十四)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综合评标方法,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十五)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十六)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科学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七)实行限购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十八)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已实施限购政策的城市,要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城市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

  (十九)进一步完善房价监测机制。各级统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参照国家统计局《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健全我省房价统计监测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为价格控制等政策的落实提供支持。 

  (二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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