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各单位、全省性建设类社团: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11]8号)精神,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组织会计从业人员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根据省财政厅规定,未按照要求登记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转、变更和补(换)证等。
三、各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按照《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要求,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网址cz.fjkj.gov.cn)”,如实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