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委、贸粮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
《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执行已近一年,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确定的生产厂家购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修改为“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由省商务厅统一监制”。
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填写《申报表》,经本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定点单位领购”,修改调整为“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填写《申报表》,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购”。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高飞、王忠明
电话:0571-85118511、87058097、8705627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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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