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清明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4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4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5日;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5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8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3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