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含八项收入,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研究,现就预算外收入会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201应缴预算款”和事业单位“208应缴预算款”增加核算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应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的内容。“应缴预算款”科目下应按照上述预算外收入内容设置明细科目,分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在收取和上缴上述预算外收入时,做相关账务处理。
(一)收取预算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预算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DD相关明细科目”。
(二)上缴财政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国库时,应借记“应缴预算款DD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历年结余缴入国库的,应借记“结余DD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预算外收入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预算外收入收取和上缴财政国库的相关信息。
(四)除本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和辅助账,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自行设置。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