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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5-07 15:29: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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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360元提高到40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1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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