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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新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5-07 15:30:20 来源:|0 浏览1收藏0
摘要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决定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新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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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于2000年印发的《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备案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准发放时,加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多年来该规定在各地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对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第2号令的实施,原《竣工工程备案证》已经不满足有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和我省实际,对此,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决定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新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新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备案的工程一律实施新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011年4月1日以前备案的工程,旧版、新版均可使用。

  二、“五统一”原则。新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由省总站统一印制,统一编排流水号,统一粘贴防伪标识,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向省总站征订,核准发放时,统一加盖由省总站发放给各地的备案专用章。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备案工作的管理,并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总站将在层级监督管理中加强备案工作检查,对未按“五统一”原则的要求对工程实施备案的,将视情节和后果进行全省通报批评直至问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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