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提高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我部草拟了《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事业单位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意见或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于2011年5月6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kjs.mof.gov.cn/
联 系 人: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2536 010-68553012(带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wangjing1123@mof.gov.cn
附件: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事业单位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事业单位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提高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现就引导企事业单位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等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
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执行。
四、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
(一)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三)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
五、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省级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优选库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情况和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省属大中型企业,可以优先选择进入省级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七、小型企业代理记账业务及审计业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及审计业务,原则上应当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也可以选择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八、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该单位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密切关注。
九、本意见所称小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是指除小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本意见所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10家左右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进入前1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除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