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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13-05-13 12:46: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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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以解决问题。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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