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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3-05-15 14:15: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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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经研究,现就9户重点企业总机构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地检查企业的户数、发票数量及行业不同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具体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对填开金额较小的发票,各地可视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业检查范围。 

  四、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实施。需要对跨地区企业进行协查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协查要求,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落实,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反馈核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五、部署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的地区,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抽查、重点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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