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产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从200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四川省南充市的两个区[县]和重庆市的三个区[县]开展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其他西部省区也积极推进农民创业工作,并要求作为工程试点地区。试点取得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试点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现将《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