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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检察官辅导法律基础知识: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

更新时间:2013-05-16 09:08: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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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检察官辅导法律基础知识: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

   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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