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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发票违法行为的办法公告

更新时间:2013-05-17 15:20: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发票违法行为的办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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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法行为公告,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下属各主管地税机关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公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市局下属各主管地税机关管辖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公告必须实事求是,扼要介绍违法事实,写明处理决定的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在地税机关网站公告;

  (三) 印发新闻通稿,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

  (四) 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公告方式。

  第六条 应当公告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和重大发票违法行为。

  一般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年内累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5次以下且累计罚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下的;重大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年内累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5次以上或累计罚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行文,每季度公告一次。

  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大发票违法行为公告应当由市局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八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取在办税服务厅专栏张贴或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的方式公告本辖区纳税人的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同时将公告内容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备案。

  采取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第九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市局发票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纳税人的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由市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之一的方式统一公告。

  第十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不得泄露与发票违法行为无关的当事人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公告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要从低限定其发票单张开具限额和月累计开具限额,不得超过月用量为其供应发票且交验期限必须设定为月。

  第十二条 公告的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年内不得申请自开票资格;已取得自开票资格的,应当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公告的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作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的对象。

  第十四条 公告的存在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况应公告未公告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对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年内”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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