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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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理论上,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合伙企业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即外国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诸如一些程序性的问题,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
2.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 协商原则;(2)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 守法原则;(4)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 依法纳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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