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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转发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通知

更新时间:2013-06-03 09:29: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财办会〔2013〕2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3号,以下简称《办法》) 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办法平稳过渡,财政部同时印发了《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办法》(附件1)和《通知》(附件2)(附件在“陕西会计”网下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办法》和《通知》。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三、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开始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证书有效期从颁发或换发之日开始计算,如2010年1月1日颁(换)发的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月1日。持证人员可登录“陕西会计”网,查询本人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换发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50天内完成。

  四、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4年7月1日前分批上报陕西省财政厅,经复审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4年7月1日前分批上报陕西省财政厅,经复审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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