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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基础辅导第二章(9)

更新时间:2013-06-20 10:54: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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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

  (一)经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二)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经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与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

  一、监事会制度

  (一)监事会定义:

  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会(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二)监事会主要职能:

  1、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干预;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无差别。

  2、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

  3、监督形式多种多样:会计监督和业务监督;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

  4、业务监督:

  ①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

  ②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③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二、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组成

  1、成员: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不低于1/3,具体数字由公司章程决定)

  设有监事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无监事会的,监事可以1―2名

  董事和高级管理者不得兼任监事

  2、任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者进行监督,对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者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者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议案

  6、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3、会议决议方式:半数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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