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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审计相关知识》辅导:行政处罚法(6)

更新时间:2013-07-05 10:55: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审计师考试《审计相关知识》辅导行政处罚法讲义。

  听证的具体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示例】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 )。(2005年试题)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营业执照 C.暂扣许可证

  D.吊销许可证 E.较大数额罚款

  【答案】ABDE

  2.下列关于听证程序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的3日内提出

  B.听证通知应该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

  C.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D.凡是听证都应该公开进行

  E.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答案】BE【解析】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主持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处罚案件,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示例】

  1.《行政处罚法》规定,作为例外,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下列选项中,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的情形是( )。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

  【答案】C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 )。

  A.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C.依照法律规定,拍卖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D.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依法加处罚款

  【答案】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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