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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7-10 09:33: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财政部2012年12月10日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财政部2012年12月10日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即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一次报考三门考试科目且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为确保财政部令73号顺利贯彻实施,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我市2012年已实行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现还将完善与提升无纸化考试系统,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拟由现在单一软件扩展到两个及以上的软件,先由考生自由选择考试软件,适时将采取由考试系统自动抽取考试软件。

  (二)已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期限。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1日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或《会计电算化》单科取得合格成绩单且自考试之日起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考生,未合格的考试科目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有一次报名参加未合格科目考试的机会;若此次考试未合格,则此前考试合格成绩失效。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及时办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原26号令第十条免试(即:“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6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符合会计从业证书领取条件的人员,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前需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如实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表样附后),按属地原则,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启用和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市于2013年10月开始启用和分期分批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证换发对象为201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1年版本),且个人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会计从业人员。2015年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结束。不同单位行业具体换证时间和要求,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知。

  (四)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在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前,本人已填报会计人员信息且有变更的,要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样附后),携带变更证明材料,到原信息报备财政局作变更登记和办理领取新会计从业资格证。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遗失补办。如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故意毁损的,持证人员应在重庆市内公开媒体公告后,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办申请表》(表样附后),持媒体公告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局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的衔接

  (一)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财政局已于2011年建立了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相对接。该管理系统将不断完善与提升,逐步实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和服务,推进会计人员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利用换证登记和调转等时机,及时补充和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确保上传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因保密原因不能上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会计从业档案信息中不再保留“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信息项。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的,按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登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晚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的,以毕业后实际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登记;对于符合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和达到一定年限及专业技术职称、免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特殊的,可以参考其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进行确定。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确定后不得变更。

  (三)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重庆市财政局已在“重庆会计之家”(www.cqczkj.gov.cn )网站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提供会计人员信息查询与会计从业证书管理功能,为重庆广大会计人员服务。

  四、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一)申报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按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通过。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二)申报办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按属地原则,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初审后,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返回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办理,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26号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73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73号令进行管理。

  六、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人员有关政策制定,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工作,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免试审批,印制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市财政局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办理和进行信息报备的,原则上转到所属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和管理,协助做好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和政策咨询解答,按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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