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三章讲义:行政法
第三章 行政法
[大纲要求]
1、行政法概述。熟悉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了解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
2、行政处罚法。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熟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3、行政复议法。掌握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熟悉行政复议的原则;了解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4、行政诉讼法(中级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和判决;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管辖、受理和审理;了解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主要考点内容]
初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
中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和判决;行政诉讼管辖、受理和审理;
[重 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和判决;行政诉讼管辖、受理和审理;
[难 点]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涵义与特征(p423)
1、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内容广泛性;形式多样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掌握p424)
1、行政处罚种类(2008、2009年考点)
《行政处罚法》角度:(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法学理论角度: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2006、2008、2010年考点)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
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规章的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掌握p427)
1、行政处罚管辖权的确立原则(2007年考点)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除外原则、指定管辖
2、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略)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掌握p428)
1、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2、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听证程序(2005年考点)。
适用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
上的罚款
3、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2004年考点)
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执行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当场不收缴事后难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三、行政复议法(案例分析题)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1、行政复议特征
2、行政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略)(p432)
《行政复议法》第6条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p434)
1、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3、管辖: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本机关管辖;其他特殊管辖
4、限制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已经依法受理的;(2)按规定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的
5、受理(2008年考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掌握p436)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撒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自觉履行、期限履行、强制执行
四、行政诉讼法(中级要求)(案例分析题)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1、特征(2005年考点)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不予受理范围(略)(p439)(2005、2010年考点)
(三)行政诉讼管辖(p440)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1、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p441)(2008年考点)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诉讼期限(2006年考点)
不服行政复议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自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3、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4、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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