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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辅导:物权法

更新时间:2013-07-22 13:18: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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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辅导: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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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1.不动产登记管理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动产的交付管理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特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4.抵押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5.质押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6.留置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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