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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第11章第5节:档案的销毁

更新时间:2013-07-23 09:19: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广东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第11章第5节档案的销毁讲义。

  第五节 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例题6?多选题】保管期满,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 )。

  A.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档案

  C.超过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

  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答案]ABC

  [解析]对于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有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选项A、C属于这种情况。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例题7?多选题】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B.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C.企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D.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答案]BCD

  [解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例题8?判断题】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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