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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税》辅导:消费税的检查

更新时间:2013-07-30 10:12: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一般销售方式分为缴款提货、预收货款、分期收款等,对此检查的内容与增值税检查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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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一般销售方式分为缴款提货、预收货款、分期收款等,对此检查的内容与增值税检查基本相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实行的价内税,其计提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主要反映的是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但不包括增值税。

  【例9-13】

  2.视同销售方式检查

  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增值税的同时,应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并将消费税计入相应的账户之中。即: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其计税价格确定顺序为:

  (1)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当月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加权平均计算。

  (2)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例9-14】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对受托方的检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受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确定计税依据顺序为:

  A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B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注意:

  “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2)对委托方的检查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二)产品销售数量的检查

  1.销售数量的检查内容

  (1) 少开票,多发货,转移销售收入;

  (2) 账外结算,转移销售收入。

  2.销售数量的检查方法

  (1)以盘挤销倒挤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产成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

  本期产品销售数量=上期产品结存数量+本期产品完工数量-本期产品结存数量

  (3) 以耗核产,以产核销测定法。它适用于产品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运用时,应抓住主要耗用材料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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