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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讲义: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3-08-08 09:40: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讲解“税前扣除”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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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税前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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