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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消费税

更新时间:2013-08-08 10:19: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包括: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为征收。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税目。我国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其中,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1.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不计入销售额。(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注意】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计算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定额征收方法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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