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讲义:个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例题?单选题】(2005年,修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是( )。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应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老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个体工商户业主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的生计费用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无,则平均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的生计费用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1?单选题】某人一次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的费用为( )。
A.500元
B.600元
C.800元
D.1000元
【答案】C
【解析】此人劳务报酬所得小于4000元,所以减除费用800元。
【例题2?单选题】某人一次获得稿酬所得6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的费用为( )。
A.500元
B.800元
C.1000元
D.1200元
【答案】D
【解析】此人劳务报酬所得大于4000元,减除费用为6000×20%=1200(元)。
(六)财产转让所得
1.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例题?多选题】财产转让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 )。
A.必要费用的扣除,即定额扣除800元
B.财产原值
C.合理费用
D.所计提的折旧
E.预计损失
【答案】BC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单选题】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
A.每年收入额
B.每季度收入额
C.每次收入额
D.每月收入额
【答案】C
【解析】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收入额。
(八)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一般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题1?单选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3%
D.所得额的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例题2?单选题】某公民一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若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为( )。
A.4800元
B.600元
C.6000元
D.48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限额=16000×30%=4800元。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单选题】在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老师(为非居民纳税人)2010年6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0元人民币。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A.1465元
B.1305元
C.1200元
D.665元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2800=5200(元)
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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