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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09 08:38: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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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提示: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 ,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则不应当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然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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