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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第1章第6节: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27 10:00: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第1章第6节法律责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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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重点提示】注意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只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涉及民事责任。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 )。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A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

  A.罚款         B.警告

  C.吊销税务登记证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案】AD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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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罚款的额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同第一种情况)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补求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补救措施的有( )。

  A.警告 B.恢复原有职务 C.恢复原有级别 D.恢复名誉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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