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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第3章第1节:税收概述

更新时间:2013-08-29 10:12: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第3章第1节税收概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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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本书中的重要性居第三位。考点比较集中。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由于税法涉及税额的计算,因此,各种题型均会涉及计算问题。主要考点为:税收的特征和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和税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三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法,既维护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将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原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也不再直接偿还给原来的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义务人、计算纳税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规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限,是国家的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重点提示】掌握税收的三个特征,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额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即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流转税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也称收益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类税收属于终端税种,它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所得税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现阶段,我国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此类。

  【重点提示】注意资源税类和资源税种是两个概念。资源税类除了包括资源税以外,还包括其他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我国现行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行为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是指以工业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该类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2)关税类,是指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该类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采取从价计征形式;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我国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实行从量计征形式;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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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重点)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税法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2)税收法规。是指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因素的总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重点提示】掌握住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制定税目的基本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下设若干子目;二是概括法,即把性质相近的产品或项目归类设置税目,如按产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等。

  【重点提示】注意征税对象和税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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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①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分为若干级,确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如土地增值税。

  【重点提示】注意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掌握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的区别。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反映征税客体,但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征税对象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在确定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其计算公式为:

  (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有重量、容量、面积等。其计算公式为:

  (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分为两类,即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1)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如对金银珠宝征收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期纳税。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一个季度为一期,逐期计算缴纳。二是按次纳税。如进口商品应纳的增值税,是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计算缴纳。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通常,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如销售房地产,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

  10.减免税。减免税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仍按规定纳税二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起征点。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至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提示】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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