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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复习题:第三十二章答案

更新时间:2013-08-30 10:13: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复习题:第三十二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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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参见教材P268-269

  2

  [答案]:B

  [解析]:选项B属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参见教材P269

  3

  [答案]:D

  [解析]: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选项D说法有误。参见教材P270

  4

  [答案]:C

  [解析]: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参见教材P270

  5

  [答案]:A

  [解析]: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所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属于主物权。参见教材P271

  6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参见教材P271

  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参见教材P273

  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继承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不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参见教材P273-274

  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继受取得的概念。参见教材P274

  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以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共同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也就不存在。参见教材P275

  11

  [答案]:C

  [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见教材P275

  1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造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参见教材P276

  1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参见教材P277

  14

  [答案]:A

  [解析]:选项A属于担保物权。参见教材P277-279

  1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可以用于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见教材P280

  1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财产的范围。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见教材P280

  17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登记生效的抵押权问题。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参见教材P280

  18

  [答案]:C

  [解析]: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选项C说法有误。参见教材P280-281

  1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有关规定。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只能在债权人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方能存在。参见教材P281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参见教材P269

  2

  [答案]:BCDE

  [解析]: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选项A说法错误。参见教材P269

  3

  [答案]:ACDE

  [解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他物权,选项B说法错误。参见教材P271

  4

  [答案]:AC

  [解析]: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参见教材P271

  5

  [答案]:ABCE

  [解析]: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选项B说法有误。参见教材P273

  6

  [答案]:ABCD

  [解析]:选项E属于继受取得的方式。参见教材P273-274

  7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参见教材P273-274

  8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参见教材P276-277

  9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物权形式,选项E错误。参见教材P277

  10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选项A说法错误。参见教材P271、279

  11

  [答案]:ABE

  [解析]:选项CD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参见教材P280

  12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设立。根据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参见教材P280

  13

  [答案]:ABCE

  [解析]: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所以厂房不能够质押,可以抵押。参见教材P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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