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对资质描述不准确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9-06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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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对资质描述不准确的问题
问:
因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对资质描述不准确,造成开标后中标人的资质和招标人本意想要的资质有偏差,但这两种资质都能做本项目工程。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重新招标?
答: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本人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资格条件(不是只指资质条件,还包括业绩条件等)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采用与国家规定有差别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问题,本人的理解是:
(1)只要能够具备完成本项目工程任务的资格条件,就无需重新招标。
(2)如果重新招标,则先要终止招标,其原因是招标人的责任引起的,因此要对投标人的所有损失做出赔偿,这些赔偿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旅差费、编制投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还应承担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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